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委員視察考察工作簡則
(1988年7月20日政協甘肅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二次常委會議通過,2003年5月14日政協甘肅省第九屆委員會第8次主席會議修訂,2005年6月29日政協甘肅省第九屆委員會第37次主席會議修訂,2016年9月23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39次主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協)委員視察、考察工作,進一步推進省政協委員視察、考察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結合省政協實際,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 委員視察、考察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聯系群眾,加強黨派、界別之間合作共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
委員視察工作是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組織省政協委員,對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省委重要戰略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成就,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和委員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實地察看,咨政獻言,反映社情民意等主要形式開展民主監督。
委員考察工作是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省政協委員,就全省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實地察看,了解情況、學習提高、增進共識、獻計出力。
第三條 委員視察、考察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貢獻力量。
第四條 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帶有全局性、綜合性的視察、考察,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省政協辦公廳根據省政協全委會議和常委會議提出的主要任務,擬定視察、考察計劃,經秘書長會議討論后,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委員考察。由專門委員會擬定考察計劃,提請秘書長會議審議,報主席會議批準,由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 除年度計劃安排的視察、考察外,臨時安排的視察、考察,須報請主席會議同意,由辦公廳或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在蘭州市內的省政協委員的視察、考察活動,由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組織;在蘭州市外的省政協委員的視察、考察活動,由省政協辦公廳委托各市、州政協組織。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或各專門委員會組織到市、州的視察、考察,根據視察、考察內容需要邀請所在地省政協委員參加。
第八條 省政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考察工作由主席或副主席帶隊;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專題考察由分管副主席或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帶隊。
第九條 委員是視察、考察工作的主體,辦公廳、委員工作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要廣泛組織委員參加。委員視察、考察活動應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精神,堅持“務實、高效、規范、協作”原則,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嚴格紀律,科學安排,精心組織,周到服務,輕車簡從,厲行節約。
第十條 視察、考察工作計劃一經審議通過,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了解相關情況,加強與市、州政協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確保視察、考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委員參加視察、考察前,應圍繞視察、考察內容,學習有關文件,做好準備工作;視察、考察中,應深入了解實際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視察、考察方式包括聽取情況介紹、走訪察看、座談討論、內部交流、與地方黨政負責同志交換意見等。
第十二條 視察、考察團要深入基層,與有關方面進行座談,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實事求是地與當地領導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提出建議;要對掌握的情況和材料進行深入研究,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形成視察、考察報告。
第十三條 重要的視察、考察報告要及時提交主席會議或常委會議審議,并以省政協辦公廳文件形式報送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或有關部門。省政協辦公廳或各專門委員會要重視視察、考察團和委員意見建議的反饋和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視察、考察活動的新聞宣傳工作。視具體情況可邀請有關新聞單位派記者隨團采訪報道,也可邀請當地新聞單位對視察、考察活動進行報道。
第十五條 委員視察、考察經費由省政協辦公廳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本簡則經政協甘肅省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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